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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张坚儿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0-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1886号

张坚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张坚儿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坚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民生通宝分期白金卡本金178432.19元、违约金25827.36元、交易手续费34336.63元及民生银联年轻卡本金39538.75元、利息7310.67元、违约金18277.29元、分期手续费5908.25元,并自 2021年1月23日起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8元,减半收取2994元,由被告张坚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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