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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蒋玉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9-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2585

蒋玉荣

本院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蒋玉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蒋玉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0010608564个人卡账户下的信用卡借款本金99135.68元、利息12796.8元、违约金13565.49元、分期手续费2158.8元、应收利息826.68元,合计128483.45元,并以借款本金99135.6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违约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二、被告蒋玉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580元,由被告蒋玉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九月二十八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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