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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薛继鹏诉被告卢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9-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1960

张浩

原告薛继鹏诉被告卢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960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卢雪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薛继鹏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薛继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卢雪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二十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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