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291号
齐欢欢、潘尚超:
本院受理原告毛德举诉被告齐欢欢、潘尚超无因管理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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