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克权诉被告邹世兵、阮学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9-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3541

邹世兵、阮学贵

      本院受理刘克权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24日期间的劳务费5163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月二十七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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