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日期:2021-09-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2396号

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诉讼请求变更通知书【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贵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产品供应协议》及其附件《供气装置租赁协议》,并返还原告供气装置(详见供气装置租赁协议第一条供气装置数量、规格)。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租金283659.8元及滞纳金(截止2021年4月30日滞纳金为38205.64元;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4日滞纳金以272919.15元为基数,每日0.1%的利率计算为3547.95元;2021年5月15日后,滞纳金以283659.8元为基数,每日0.1%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未达到年最低购买量应付价款12347.8元(不含增值税);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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