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207号
潘波、张有华、南京潘波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舜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波、张有华、南京潘波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