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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茂胜建材店诉被告毛家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9-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2849

毛家鑫: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茂胜建材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毛家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茂胜建材店货款2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茂胜建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保全费250元,合计438元,由被告毛家鑫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苏0111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当事人的数的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二十二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方式: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