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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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顺鑫船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日期:2021-09-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 0111 破 8

本院根据债权人南京金石焊接材料总汇的申请,于 2021 年 816 日裁定受理南京顺鑫船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日指定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南京顺鑫船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南京顺鑫船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5A栋15层;邮政编码:210019;联系人:律师;联系电话:1806174328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顺鑫船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京顺鑫船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2021 年 115日上午 9:30 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