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东阳钢管扣件租赁部诉被告霍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献胜、张守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9-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6650

张守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东阳钢管扣件租赁部诉被告霍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献胜、张守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6650号民事判决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一、被告霍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献胜、张守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东阳钢管扣件租赁部租金115425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霍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献胜、张守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东阳钢管扣件租赁部违约金115425元;三、被告赵献胜、张守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东阳钢管扣件租赁部292506元;四、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东阳钢管扣件租赁部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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