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强清39号
2021年8月31日,本院裁定受理南京市浦口区粮食局和物资储备局对江浦县粮食局汽车队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依法负责对江浦县粮食局汽车队的强制清算工作,现将强制清算工作公告如下:
一、江浦县粮食局汽车队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并按清算组要求的格式填报债权申报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分配的财产无权要求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江浦县粮食局汽车队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江浦县粮食局汽车队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江浦县粮食局汽车队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及其他重要文件等资料;如清算义务人未能提供企业印章,原印章自公告之日起视为作废,以江浦县粮食局汽车队清算组公章为企业印章;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有关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清算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清算组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9楼
清算组负责人:丁松,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人:韩律师13809036810;蔡律师1580518146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