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146号
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云太山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通过邮寄向你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成功,现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供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本案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2021年3月、4月、5月工资共计78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6月1日经他人介绍到你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你公司每月应发工资2600元,现已拖欠2021年3月、4月、5月工资共计7800元至今未付。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承办法官:朱敏
联系方式:025-8376879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