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云太山诉被告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传票公告
日期:2021-09-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3146

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云太山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通过邮寄向你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成功,现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供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本案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2021年3月、4月、5月工资共计78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6月1日经他人介绍到你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你公司每月应发工资2600元,现已拖欠2021年34月、5月工资共计7800元至今未付。

二○二一年

 

 

 

承办法官:朱敏

联系方式:025-8376879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