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年8月20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11破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市浦口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江浦县南门粮食加工厂(以下简称南门粮食厂)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1)苏0111破22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为南门粮食厂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管理人就破产清算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江浦县南门粮食加工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江浦县南门粮食加工厂的债权人应在 2021年9月24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5号水资源科技大厦7楼;邮政编码:210000;联系人:王晓济律师,联系电话18606195621)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査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按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