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强清28号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根据南京市浦口区商务局强制清算南京市浦口区商业供销(集团)总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8月18日裁定受理南京市浦口区商务局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由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依法负责对南京市浦口区商业供销(集团)总公司强制清算工作。现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南京市浦口区商业供销(集团)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按清算组要求的格式填报债权申报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
二、南京市浦口区商业供销(集团)总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三、南京市浦口区商业供销(集团)总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如未提供企业印章,原印章自公告之日起视为作废,以南京市浦口区商业供销(集团)总公司清算组公章为企业印章;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创智路2号瑞泰大厦3楼,联系人:赵君伟,电话:1865169720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