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强清24号
2021年8月18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南京市浦口区商务局对江浦县建筑材料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德贤(南京)律师事务所与中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清算组)担任清算组,依法负责对江浦县建筑材料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
江浦县建筑材料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并按清算组要求格式填报债权申报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江浦县建筑材料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江浦县建筑材料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江浦县建筑材料公司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有关权利人可以向清算义务人依法主张权利,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清算组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1号F3栋1109室
联系人:王俞婷,18905153462;殷正峰,1550152602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