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钟山强清字第7-1号
经南京市汤泉农场有限公司的申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裁定受理南京鱼类加工机械厂(以下简称“加工机械厂”)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当日指定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指定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刘惠明律师为清算组负责人。现就加工机械厂强制清算及债权申报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机械厂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联系人:张铮、王龙凤,电话:13851525072、15077826762,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14楼)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二、加工机械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拒不清偿或者交付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加工机械厂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于公告之日起7日内主动向清算组说明公司情况,移交公司印章、证照、账簿账册、合同文件资料及财产,告知相关人员的下落。如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清算组将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提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强制清算程序,有关权利人可以依法向相关人员主张权利,并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