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赵钦、葛平尧诉被告南京优喆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8-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1260

南京优喆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对赵钦、葛平尧与被告南京优喆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优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钦、葛平尧运费款52881及利息(以26862元为基数,自20201231日开始计算;以18606元为基数,自2021131日开始计算;以7413元为基数,自202131日开始计算,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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