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145号
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明惠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承办法官:潘玉君
联系电话:025-8376878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