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723号
胡其和:
本院受理蒋火炅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其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蒋火炅工资及补偿费共计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胡其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