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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蒋火炅诉被告胡其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7-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723

胡其和

本院受理蒋火炅起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其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蒋火炅工资及补偿费共计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胡其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十三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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