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17号
王永海:
本院受理原告邱根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丁松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潘玉君
联系电话:025-8376878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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