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953号
许世爱: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孙宝华家具销售中心诉被告许世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许世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孙宝华家具销售中心支付租金26500元、违约金5300元、律师费37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