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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二牛家庭农场诉被告吴向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7-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 苏0111 民初456

吴向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二牛家庭农场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确认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二牛家庭农场与被告吴向林签订的《鱼塘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1日解除;2、被告吴向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二牛家庭农场2019年鱼塘租金30000元;3、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二牛家庭农场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苏011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当事人的数的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二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方式: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