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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袁露诉被告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7-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474

李成

原告袁露诉被告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74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袁露借款本金9685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44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以26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并扣除被告已支付借款利息16500元);二、驳回原告袁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8元,由被告李成负担1203元,由原告袁露负担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十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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