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殷昔钢诉被告江再良和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6-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1709

江再良:

本院受理殷昔钢诉你和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吊车租赁费422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五月二十四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