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胡漫银诉被告陆献冬离婚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6-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1648号

陆献冬

本院受理原告胡漫银被告陆献冬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0元抚养费至婚生女完成学业止、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二十八

 

 

 

承办法官:徐馨

联系电话:025-8376872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