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1648号
陆献冬:
本院受理原告胡漫银诉被告陆献冬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0元抚养费至婚生女完成学业止)、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徐馨
联系电话:025-8376872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