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程绪武、邱魁和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6-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2531

程绪武、邱魁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们和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程绪武、邱魁归还借款本金196690.70元、利息8438.72元、罚息955.10元,并自2021年4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律师费16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程绪武、邱魁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程绪武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大道6号财富大厦06幢822室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1-2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六月二十三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