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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胡娟诉被告王静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6-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1357

王静夫

原告胡娟诉被告王静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357民事判决书被告王静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胡娟借款本金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95元由被告王静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十一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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