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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姝诉被告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6-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1103

何涛

本院受理原告张姝诉被告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103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何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张姝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何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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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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