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949号
刘存辉:
原告冯靠山诉被告刘存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949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冯靠山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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