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黄玉红诉被告南京盛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6-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2254

南京盛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黄玉红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4月22日房租1519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22日物业费2519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4、请求判令被告返还32寸海信电视机一台、大床一张;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六月十六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