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2083号
曹维金、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杰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6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6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