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1830号
徐晓玲、丁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舟山公丰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徐晓玲、丁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逾期利息95550元。(以65万元为基数,按年16.8%,自2020年1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2、 判令原告对抵押物【玄武区汇贤路6号尚贤苑28幢203室】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3、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37700元。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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