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舟山公丰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徐晓玲、丁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6-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1830

徐晓玲、丁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舟山公丰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徐晓玲、丁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逾期利息95550元。(以65万元为基数,按年16.8%,自2020年1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2、 判令原告对抵押物【玄武区汇贤路6号尚贤苑28幢203室】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3、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37700元。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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