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破4号
2021年5月31日,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硕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弘硕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严重资不抵债。清算过程中,未有人员提出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不存在其他破产障碍事由,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经管理人申请,弘硕公司已由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裁定宣告破产,鉴于弘硕公司无资产可供分配,管理依法履职,已完成全部清算工作,请求终结弘硕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弘硕公司管理人提请裁定终结弘硕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