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200号
段海波:
本院对原告南京宁安物业公司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段海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宁安物业公司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5183.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