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张坚儿信用卡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5-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1886号

张坚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张坚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民生通宝分期白金卡全部欠款合计239270.65元,其中本金178432.19元,违约金25827.36元,交易手续费34336.63元,应收费用674.47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22日,此后违约金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民生银联年轻卡金卡全部欠款合计71242.56元,其中本金39538.75元,利息7310.67元,违约金18277.29元,分期手续费5908.25元,应收利息207.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22日,此后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2000元、风险代理费等)。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三十一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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