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孙家千诉被告雷忠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4-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0)苏0111民初6294

雷忠明

本院受理原告孙家千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629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雷忠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家千挖机台班费人民币33000元及利息(以33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家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月二十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1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