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1701号
南京晟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雪峰诉被告南京晟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48460.12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其中以543982.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4477.6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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