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曹振诉被告吴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5-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1987

吴坤

本院受理曹振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签署租赁合同时所支付的一个月租值的押金19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缴的物业费201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三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