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伟风诉被告南京优喆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5-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1748号

南京优喆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风被告南京优喆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用339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简易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二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