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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学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5-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5150

季学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季学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季学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南京市浦口区团结路56号滨江1#商业106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季学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的房屋租金184698.6元,并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自2020年10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被告季学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律师代理费11000元,合计61000元;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需返还被告季学进交纳的保证金13295.8元;驳回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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