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叶明杰、潘云诉被告林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5-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1657

林伟

本院受理叶明杰、潘云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门窗安装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迟延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6173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五月七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