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1429号
陈曼玉: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平诉被告张乐林、朱自霞、第三人陈曼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2、判令被告一双倍返还购房定金322800元,并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4386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抵押的房产(南京市浦口区园胜路1号4幢一单元2104室)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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