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6421号
徐义柱:
原告吴小松诉被告徐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64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义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小松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借款内利息(以5万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及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0年10月27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被告徐义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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