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4761号
鲍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常丽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鲍鹏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常丽敏人民币190466.67元及利息(利息以19046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常丽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常丽敏已预交2150元),由原告常丽敏负担205元,由被告鲍鹏飞负担4095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李敬宇
联系电话:025-837688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