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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常丽敏诉被告鲍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4-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761

鲍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常丽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鲍鹏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给付原告常丽敏人民币190466.67元及利息(利息以190466.67元为基数,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常丽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常丽敏已预交2150元),由原告常丽敏负担205元,由被告鲍鹏飞负担4095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二

 

 

 

承办法官:李敬宇

联系电话:025-837688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