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柜族集装箱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兴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992号

张兴付: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柜族集装箱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兴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万元及利息(以1万元为本金,按6%年利率计算,从2018年2月26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至起诉当日利息暂计为1800元),至起诉当日本息暂计为11800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汪会中

联系电话:025-8376879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