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蓉诉被告包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4-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6691

包慰

本院受理刘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6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包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蓉借款26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6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6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296元,由被告包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