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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胥传武诉被告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华玉琳、赵阳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4-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4860

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胥传武被告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华玉琳、赵阳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胥传武押金2300元、房屋租金10200元并支付原告胥传武违约金4600元,合计17100元驳回原告胥传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月六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6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 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