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伟诉被告孙福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4-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1048

孙福全: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孙福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谢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