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特42号
沈秀梅: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洪生申请指定其为你的财产代管人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特4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指定陈洪生为沈秀梅的财产代管人。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