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5075号
南京越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原告宋雪诉被告南京越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书(七日内向宋雪支付房屋租金、水电燃气费、违约金共计7793.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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